(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严某;刘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刘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6248号原告严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钟进军,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刘某、陈某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交了原告严某的担保人郭某(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以5000000元为限,申请保全被告刘某、陈某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某、刘某名下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严某的担保人郭某(身份号码:)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和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珊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