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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灿、张涛与李灿、张涛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灿,张涛,丛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丛森。再审申请人李灿因与被申请人张涛、丛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2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灿申请再审称:一、通过李灿的阅卷发现,一审合议庭法官属于应当自行回避的人员,因为从一审法院《案件排期转办单》及诉讼费专用票据上看,张涛的诉讼标的额应为20万元。但被一审法院违法篡改为96万元并向李灿送达了诉讼标的额为96万元的起诉状副本。这说明一审的审判人员与张涛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应该回避,但其没有回避。二、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向李灿送达起诉状副本,剥夺了李灿的辩论权利。李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灿主张一审审判人员与张涛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回避,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一审向李灿送达了起诉状副本,李灿也提交了答辩状并参与了法庭辩论,李灿称一审剥夺其辩论权利,亦不符合事实。综上,李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