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谋捌与黄种围、黄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谋捌,黄种围,黄清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142号原告黄谋捌,男,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陈国平、郑珑珑(实习),福建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种围,男,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黄清霞,女,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谋捌与被告黄种围、黄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谋捌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谋捌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原告行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谋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00元,减半收取后为人民币13850元,由原告黄谋捌负担。审判员 高燕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倪丽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