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商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与郭良进、孙爱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郭良进,孙爱菊,吴志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商初字第16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负责人董涛,行长。被告郭良进。被告孙爱菊。被告吴志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支行诉被告郭良进、孙爱菊、吴志岩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院已于二○○九年四月十五日对本案作出(2009)任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本案已经本院作出裁判结果,原告再次起诉为重复诉讼,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龙顺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亚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