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晋初字第1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马根杰与李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根杰,李晓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晋初字第1630号原告马根杰。被告李晓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根杰与被告李晓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马根杰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根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毕翠芳人民陪审员 吴自立人民陪审员 许来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胜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