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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铭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王德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5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铭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西坊工业区第4栋。法定代表人周小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邓海峰,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保,户籍地址河南省方城县。委托代理人胡永辉,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铭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德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松劳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一、王德保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二、铭创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王德保未休年休假工资;三、借款和模具加工款是否可以从工资中抵扣。关于王德保月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王德保提交的铭创公司确认的工资表,王德保每月应发工资固定为6400元,每月上班26-27天,王德保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除去加班工资外的其他固定发放部分,原审核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铭创公司上诉主张王德保工资条上记载的基本底薪即为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铭创公司虽主张该司在2014年春节已经安排全体员工休年休假15天并已支付相应的工资,但该司在二审庭审中明确不能提供已支付工资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铭创公司还主张在2014年12月16日之后口头安排员工休息,并且安排的是年休假,但根据原审查明事实,铭创公司系因被房东锁厂,其员工因此工作至2014年12月16日之后未再上班,铭创公司亦确认锁厂的事实。上述事实与铭创公司主张的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情况不符,且铭创公司亦未支付员工该休息阶段的工资,原审认定2014年12月17日至2015年1月7日期间系铭创公司原因导致王德保停工并按停工工资核算王德保该期间的工资数额,铭创公司对此未提出上诉,故铭创公司关于其无须支付王德保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核算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借款和模具加工款是否可以抵扣的问题。因铭创公司在仲裁阶段并未提出借款和模具款冲抵工资的请求,且双方没有关于该款项可以从工资中抵扣的约定,王德保亦不予确认,而双方因借款和模具加工款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查范围,故铭创公司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本案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深圳市铭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铭创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瑞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