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先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付琴申请于海潮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琴,于海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望先特字第1号申请人付琴,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被申请人于海潮,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申请人付琴要求宣告于海潮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付琴述称,于海潮系申请人丈夫。被申请人于海潮于2010年2月3日去岳父付清海家窜门,两天后儿子去接其回家,得知被申请人已离开岳父家去北安市通北镇女儿家,经电话联系被申请人并未到女儿家。2010年2月8日儿子于水兴向望奎县公安局富源派出所报案称其父亲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于海潮死亡。经查,被申请人于海潮,男,1958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农民,住望奎县火箭镇坤后二北村。被申请人于海潮与申请人付琴系夫妻关系。于海潮于2010年2月8日走失后,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满四年。2014年7月14日付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于海潮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0年8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于海潮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界满,于海潮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望奎县公安局富源派出所、望奎县火箭镇坤后二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身份情况及相互关系,以及被申请人于2010年2月8日起下落不明的事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于海潮于2010年2月8日走失后,虽经亲属多方寻找,但至今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于海潮仍下落不明,应当宣告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于海潮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赵国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