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9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与蔡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蔡伶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9738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8号兴业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8136-7。负责人叶向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郑跃滨、许文革,福建金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伶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以下简称兴业厦门分行)与被告蔡伶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罗彬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李辉东代理审判员 罗 彬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庄娟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