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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肖兵、黄玲与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兵,黄玲,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79号原告:肖兵,男,199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玲,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代理人:邹彬,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旭,安徽陈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培,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敏,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兵、黄玲与被告太平洋(合肥)置业有限公司间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肖兵、黄玲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兵、黄玲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兵、黄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肖兵、黄玲承担。审判员 钱 越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