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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江民一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江民一初字第65号原告罗某某,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徐某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2015年8月19日,原告罗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建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