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品观与陈海华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1216号申请执行人陈品观,女,1960年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代理人余爱国,上海长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海华,男,196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上述当事人之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111,092.2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陆建波、审判员陆卫国、卫亚东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28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建波审判员 陆卫国审判员 卫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