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一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陈明,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隆民一初字第838号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恒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安,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哲,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蒙城县人。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棕星,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诚汽车销运公司)诉被告陈明、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汽车运服公司)、鹰潭市顺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泰物流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良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诚汽车销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洪安、王哲,被告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棕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明、华信汽车运服公司、顺泰物流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诚汽车销运公司诉称:2015年1月16日3时15分许,受害人陈建华驾驶赣CJ70**重型厢式货车沿沪昆高速由东往西行驶至1275KM+320M路段时,与被告陈明驾驶的皖A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85**挂车)相撞,造成陈建华死亡、赣CJ70**重型厢式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认定,陈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赣CJ70**重型厢式货车为原告金诚汽车销运公司所有,本次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定损为车辆修理费129903元,实际发生修理费134600元,原告为处理交通事故已支付车辆施救费15700元。被告陈明驾驶的皖A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为华信汽车运服公司,赣L85**挂车的车主为顺泰物流公司,皖A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事故发生时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请求:1、判令被告陈明、华信汽车运服公司、顺泰物流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施救费共计46490元;2、判令被告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陈明、华信汽车运服公司、顺泰物流公司未答辩。被告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核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我公司承保的仅仅是一台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中后面的拖挂车是被告顺泰物流公司的,与我公司没有关系,因此超出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只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本案诉讼费依法保险公司不予承担;如果存在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3时15分许,受害人陈建华驾驶赣CJ70**重型厢式货车沿沪昆高速由东往西行驶至1275KM+320M路段处,与被告陈明驾驶皖A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L85**挂车)相撞,造成陈建华死亡、赣CJ70**重型厢式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认定,陈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陈明驾驶的皖A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权人为华信汽车运服公司,被告陈明为华信汽车运服公司雇请的司机,陈明有有效的驾驶证。皖A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期均自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7月17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商业三责险的保险额为500000元。赣L85**挂车的车主为顺泰物流公司,该车未投保任何保险。赣CJ70**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为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陈建华为公司员工,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花费车辆修理费129903元,支出车辆施救费15700元,共计145603元。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投保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载支公司赔付了原告89992.1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物流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邵阳支队隆回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陈建华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明负事故次要责任,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华信汽车运服公司所有皖A314**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部分143603元(145603元-2000元),由被告平安财保合肥支公司在商业三责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按15%的比例赔偿21540.45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华泰物流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明为华信汽车运服公司雇请的司机,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由雇主华信汽车运服公司承担,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三十四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施救费等21540.45元,两项合计23540.4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汇入本院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回县支行开户的标的款专户(账户名称隆回县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账号85230309000001665);二、驳回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原告万载县金诚汽车销售运输有限公司承担381元,被告安徽华信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龙良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钱湘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