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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范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01号原告范某。委托代理人安京,河北渤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范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