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民终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某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