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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民终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民终字第1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胡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2015)绍新澄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胡某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胡某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振宇审 判 员  吕景山代理审判员  钟丽丹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建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