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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魏存与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存,赵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683号原告:魏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峰。被告:赵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存诉被告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存撤回对被告赵宗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正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