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魏存与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存,赵宗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683号原告:魏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明峰。被告:赵宗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存诉被告赵宗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存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存撤回对被告赵宗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范育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正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