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3043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邹庆贤,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某,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阮福全审 判 员 赵 雷人民 陪 审员 韩洪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代) 张红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