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国栋与刘玉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栋,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杨紫玲,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兰,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覃丽,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国栋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国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国栋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为21400元,由上诉人黄国栋负担(上诉人黄国栋多预缴的上诉费214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