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黄国栋与刘玉兰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国栋,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杨紫玲,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兰,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覃丽,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国栋因与被上诉人刘玉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国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国栋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国栋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2800元,减半收取为21400元,由上诉人黄国栋负担(上诉人黄国栋多预缴的上诉费2140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建华审 判 员  李君贤代理审判员  易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楚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