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16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霍冠章与刘晓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冠章,刘晓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1607-3号申请执行人霍冠章,男,汉族,1983年3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刘晓生,男,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霍冠章与被执行人刘晓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70000元(未含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6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于2015年8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一个。2015年8月19日,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口头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封对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在解除对账户的冻结后,建议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意向,本案已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1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