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与任向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1903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被执行人任向暖,女,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第五十七中学与被执行人任向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79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向暖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维宁审 判 员 毛 建代理审判员 李 魁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银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