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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建良与邵骏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日对原告张建良与被告邵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张建良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邵骏欠原告10800元的事实。”更正为“原告张建良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邵骏欠原告42000元的事实。”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