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张建良与邵骏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本院于二0一五年八月��二日对原告张建良与被告邵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以补正,现裁定如下:丹阳市人民法院(2015)丹后民初字第0829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张建良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邵骏欠原告10800元的事实。”更正为“原告张建良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邵骏欠原告42000元的事实。”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