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民一终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绪军、路杰与刘静胜、李玉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静胜,孙绪军,路杰,李玉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静胜,农民。委托代理人魏加耀,山东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绪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杰,农民。原审被告李玉防,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永利,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静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宁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郄延亮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学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