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一初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陆小燕与石磊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71号原告:陆小燕,女,汉族,1986年10月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石磊,男,汉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受理原告陆小燕诉被告石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陆小燕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小燕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1350元。审判员 孙建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芊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