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初字第23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刘洪香与王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香,王志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初字第2306-2号原告刘洪香。委托代理人衣生,临朐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强。委托代理人于峰,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经济开发区玄武东街**号。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做出(2014)临民初字第230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王志强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原告刘洪香申请对被告王志强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志强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臧传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