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廖某某赌博罪一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一法刑初字第204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女,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xxxx,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4月11日被羁押,同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诉刑诉(2015)18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代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廖某某在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下甲村五巷22号收受非法外围六合彩投注161期,合计投注额约207900元,获利约14900元。2015年4月11日20时30分许,公安机关经突击检查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下甲村五巷22号出租屋,当场抓获被告人廖某某并搜查出记录收受六合彩的账本和投注单据。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詹某某、肖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缴获作案的笔记本一本、投注单据四张等物证,到案经过,投注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扣押清单,户籍材料,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廖某某适用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该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视被告人廖某某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润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慧欣(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3页共3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