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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扩纳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创瑞合(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47号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西大道缤纷园1号。法定代表人叶雄彪。委托代理人林辉、王建徽,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扩纳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6号楼1002号。法定代表人马雪。委托代理人王韵、梅钟,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创瑞合(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63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宝强。被告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社店表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实。委托代理人穆海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扩纳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创瑞合(福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好彩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扩纳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偿还600万元欠款,且双方已就剩余款项支付问题达成一致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扩纳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02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福建东南卫星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扩纳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邵惠代理审判员陈曦人民陪审员徐苏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赖钟炜(2015)榕民初字第147号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