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终字第2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林文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文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23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侯县青口镇宏二村。法定代表人吴体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叶燕芳、吴焰,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文芳,女,198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住所地闽侯县甘蔗街道学院路7号。法定代表人杨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建洪,该行员工。上诉人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文芳、原审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县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2015)侯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的案件受理费200元,退回上诉人福建隽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徐敏洲代理审判员 符海燕代理审判员 刘启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