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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审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与陈永成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浦执审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赐义,局长。被执行人陈永成,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浦县。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浦国土资罚(2014)3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陈永成土地的行政处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陈永成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于2010年9月起,擅自将址在漳浦县旧镇镇后埭村127.25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个人住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0日向陈永成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依法送达,但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14年2月14日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浦国土资罚(2014)3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永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127.25平方米退还给漳浦县旧镇镇后埭村委会,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作出当日即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永成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建筑物,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陈永成作出浦国土资罚催(2014)33号《漳浦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其限期自动全部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陈永成逾期仍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浦国土资罚(2014)3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陈永成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又不履行处罚义务,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的浦国土资罚字第(2014)33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依法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吴昭晖审判员蔡仲仁审判员陈炎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谢娴婧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