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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提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黄维德与青岛赛威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维德,青岛赛威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提字第3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维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赛威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西市姜山镇昌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温健,总经理。再审申请人黄维德因与被申请人青岛赛威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2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维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蔚 波审判员 耿志亭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小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