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民初字第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泰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临港经济区泰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泰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临港经济区泰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73号原告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经济区1号。法定代表人杨瑞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泰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56室。法定代表人杨丽平。委托代理人姚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海玉,该公司职员。被告天津临港经济区泰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107室。法定代表人杨丽平。委托代理人姚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海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泰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临港经济区泰利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天津临港经济区置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人民陪审员  张宝婵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欣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