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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民初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全礼诉被告刘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全礼,刘勇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什邡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刘全礼。委托代理人:陈俊芳(系刘全礼之母)。被告:刘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礼诉被告刘勇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全礼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全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全礼负担。审判员 廖 凯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丽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