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华与赵红与符少莉与符永仿与符永正与黄良超与海南华乐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海南华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王华,赵红,符永仿,符少莉,符永正,黄良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52号原告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莉娴,该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敏,该司法律顾问。被告海南华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被告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少莉。被告王华。被告赵红。被告符永仿。被告符少莉。被告符永正。被告黄良超。委托代理人张峻峰,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天翔,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市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华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中基玻璃钢有限公司、王华、赵红、符永仿、符少莉、符永正、黄良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如下财产:1、被告符永仿名下位于海口市龙舌坡XXX号X幢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号海房改字第HKXXX**号);2、被告符永仿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新风东路XX号X幢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号);3、被告黄良超名下位于文昌市锦山镇北区X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号);4、被告黄良超名下位于文昌市锦山镇北区XXX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文国用(95)字第XX**号,面积415平方米)。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符永仿名下位于海口市龙舌坡XXX号X幢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海口市房权证号海房改字第HKXXX**号);二、查封被告符永仿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新风东路XX号X幢XXX房(房屋所有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号);三、查封被告黄良超名下位于文昌市锦山镇北区XX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号);四、查封被告黄良超名下位于文昌市锦山镇北区XX号的土地(土地证号:文国用(95)字第XX**号,面积415平方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林宏业人民陪审员 姚丽云人民陪审员 叶连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