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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杨阳与赵梓惠、仝庆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中民二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梓惠,又名赵会琴。上诉人(原审被告)仝庆武,又名仝某,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负责人赵梓惠,该农场经理.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成霞,济源市沁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阳,男,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自来。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因与被上诉人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的(2015)济民一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于2015年8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赵梓惠、仝庆武、济源市伊品家庭农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东杰审 判 员  段雪芳代理审判员  贾娃娃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孟金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