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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民终字第3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谢静梅和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许少林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静梅,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许少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终字第34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静梅,女,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下社村上社***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狮市锦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厝仔村,组织机构代码77960780-9。法定代表人许清源,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许少林,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厝仔建明区**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11984********。上诉人谢静梅不服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5)狮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谢静梅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惠安县,另一原审被告许少林的经常居住地不在福建省石狮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偿权纠纷。上诉人即原审被告谢静梅的住所地虽在福建省惠安县,但本案另一原审被告许少林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石狮市,上诉人谢静梅主张原审被告许少林的经常居住地不在福建省石狮市,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谢静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小丹审 判 员  陈庆辉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