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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9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涛与江昆、陈农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昆,陈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986-2号执行人 赵涛,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江昆,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陈农,男,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赵涛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攀东民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江昆、陈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先冻结结束之日起,除每月保留被执行人江昆基本生活费1000元外,对其他全部收入予以扣留,至扣满100000元止。本裁定自先冻结解除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唐贵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