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清利与刘方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清利,刘方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00568号原告蔡清利,男,198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方印,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清利与被告刘方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清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巍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迟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