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邓某与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702号原告:邓某,男,1968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天。被告:乔某某,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璞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尹 柱人民陪审员 张振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