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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栟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如东诚信电动车城与陈建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诚信电动车城,陈建光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栟民初字第00365号原告如东诚信电动车城。经营者黄金红。委托代理人罗建新,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建光,农民。委托代理人徐卫,如东县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诚信电动车城与被告陈建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诚信电动车城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诚信电动车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诚信电动车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如东诚信电动车城负担。审 判 长 陈  兵人民陪审员 缪 剑 英人民陪审员 张  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康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