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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开放与赵海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开放,赵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102号申请人王开放,男。被执行人赵海勇,男。申请人王开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3)咸渭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海勇支付赔偿款14032.4元,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2693.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50元。本院审查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海勇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依法对其在银行、工商、房产、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乾执字第0010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