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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邛崃民初字第1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长明与告廖建华、成都市迅捷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明,廖建华,成都市迅捷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邛崃民初字第1261号原告王长明,男,2015年8月1日死亡。委托代理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建华,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委托代理人胡成艾,四川众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迅捷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刘先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照炯,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钧,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长明与被告廖建华、成都市迅捷钢结构制作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诉讼。审 判 长  邱贵良人民陪审员  梁 平人民陪审员  刘贵荣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