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红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2015)东红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赵希卫诉被告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希卫,马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红民初字第349号原告:赵希卫,男,1954年10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露,系江西阳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丽娜,女,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原告赵希卫诉被告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希卫及其委托代理人邓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12月29日和2010年1月1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5000元,两张借条都未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拒绝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2、被告支付从2015年3月24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还清本息之日止(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丽娜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希卫1万元。2010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赵希卫5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绝归还。故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常住人口信息、借条二份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马丽娜向原告借款15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本院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拒绝归还,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5000元之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之诉请,因借条中对利息并无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自原告起诉之日起(2015年3月3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被告马丽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赵希卫借款本金15000元;二、被告马丽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赵希卫借款利息(自2015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自动履行日止,以借款本金15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赵希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元,由被告马丽娜承担,该款随上述项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魏 平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九、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