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05
案件名称
刀心兰诉蔡勇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刀心兰,女。被执行人蔡勇,男。刀心兰诉蔡勇赡养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景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刀心兰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的赡养费4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刀心兰自愿放弃赡养费200元,另200元蔡勇自愿给付,在询问刀心兰意见时,申请人刀心兰同意终结(2015)景执字第11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景谷县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11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朝富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