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0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武世录与张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059-6号申请执行人武世录,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张莉,女,汉族,农民。原告武世录与被告张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山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张莉返还武世录房屋定金20000元。同时,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张莉负担。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张莉未能自觉履行,权利人武世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世录于2015年8月20日以其已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给付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初字第006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俭审判员 赵 虎审判员 薛怀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昌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