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开民初字第868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王必武,江苏天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双方亲友劝说,原告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故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俊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