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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李某,男,生于1990年6月5日,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黄色永,男,北川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女,生于1992年4月27日,汉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保山人民陪审员  刘志德人民陪审员  李龙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建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