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叶欢与郑象权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欢,郑象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928号申请执行人叶欢。被执行人郑象权。申请执行人叶欢与被执行人郑象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欢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象权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2841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息(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3、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4、支付案件受理费1850元,保全费1420元。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1800元。但被执行人郑象权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叶欢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郑象权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79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国华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游向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