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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2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北京佳润志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佳润志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2961号原告北京佳润志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38号1幢98号。法定代表人宋佳阳,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成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力嘉,北京佳润志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反诉原告),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5号1幢1单元11802室。法定代表人唐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文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佳润志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佳润志合公司)与被告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下称古丽兰皇朝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成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成义、侯力嘉被告委托代理人金文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佳润志合公司诉称:2013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公关服务委托(合作)合同-委托推广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拍摄服务,被告分三阶段向原告支付报酬,合计25万元,首笔9万元、第二笔8万元、第三笔8万元。然而,在原告完成第二阶段服务内容后,被告依约定应支付第三笔报酬时无故违约,仅仅支付了4万元。原告多次多种方式催促,被告均坚持单方无故违约的立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此时,原告的公关工作和成本早已付出,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导致原告作为公关推广服务市场公司的信誉,尤其是与已经联系好的客户之间的信誉遭受严重损害。此后,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并且多次沟通,被告均未及时履行并赔偿。我公司是作推广和艺人相关资源整合服务,合同中的拍摄大片是将艺人佩戴被告公司的珠宝,拍摄来,不是请艺人给他们做广告。在合同中写明了版权是杂志的,被告公司不能将照片作为自己的版权使用。我们跟被告交接很多次,被告一直没有给付三期服务费。经过多次催促,被告才给付了4万元,出于善意,我们又给被告拍摄了两次。现在第三期服务费被告支付了4万元,第三期应该拍摄四个人,应该他们只给付了4万元,我们就只拍摄了两个。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2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古丽兰皇朝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们不存在违约的问题。合同中约定是第二期拍摄4个,第三期拍摄2个。我们是2014年7月1日付款的,原告完成第二阶段的拍摄已经到了2014年10月份,而且我们在2014年1月我们已经预支了合同款,按照合同约定,每一个阶段完成后,原告要提供阶段性数据总结,而且要报送到我们这进行确认,但是我们从来没有确认过。第一阶段的钱付了,第二阶段,我公司不是很满意,所以没有书面确认。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违约金问题,就算我们存在违约,原告提出的违约金也是过高。如果算我们违约的话,原告的损失也只能按照4万元计算。按照最高院的相关解释,违约金不应当超过损失的30%,所以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比例应当进行调整。合同虽然约定违约金比例是25%,但根据最高院的指导意见,应该根据损失和过错计算违约金。我们认为应是原告违约,故提出反诉,理由为:原告一直未能切实履行合同,其在拍摄相关大片后并没有依约向我方提供完整且符合合同约定及我方要求的工作成果和书面总结。特别是其拍摄进度严重滞后,直至2014年年底才完成合同约定的前两个阶段共十位艺人的拍摄任务,第三阶段的2位艺人拍摄至今未能完成。我方对对方的工作成果很不满意,无法审定确认,通过各种形式多次要求对方依约改正,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第三个阶段的合同义务,但对方既不纠正前两个阶段的违约行为,又拒不履行第三阶段的合同义务,对方的违约状态始终未有任何积极的改善,使得本合同推广我方的古丽兰珠宝品牌的目的无法实现。尽管如此,我方还是支付了前两个阶段服务费17万元并于2014年1月提前支付了第三个阶段的部分服务费4万元。综上,我方认为对方根本违约,要求:1、请求确认解除反诉人与被反诉人之间于2013年5月2日签订的公关服务委托(合作)合同委托推广合同书。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交刊载其拍摄的10位艺人宣传大片的全部杂志及原始高清摄影图象等工作成果。3、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返还预支的服务费4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月7日其至2015年5月20止利息人民币3177.25元实际支付利息请求计算至被反诉人清偿之日止4、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625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佳润志合公司针对反诉答辩称,我们在跟被告合作的过程中,到2013年8月时候,我们拍摄了8位艺人,以后被告公司就更换了此项目的负责人,我们跟被告报送艺人,但是被告一直没有明确是行还是不行。经过谈判,他们换人之后,他们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改变,我们无法继续再进行我们的工作。拍摄的图象,工作成果我们都通过邮箱杂志也都给被告快递过,我们说的拍摄大片佩戴推广,我们不是摄影服务,而是推广服务。合同中也没有要求照片的质量,我们认为我们拍摄的成果是非常清晰的,在电脑上字节数接近3兆。我们已经完成前两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第三期的工作款,我们还给被告发过函,但是被告一致没有给我们明确答复。基于以上两个事实证实,我们没有违约,被告明确违约。从2013年年底和2014年这个时间中间,其实被告的态度是不想拍摄了,我们说合同必须得履行,被告犹豫了很久,才决定拍摄。这个时间里我跟被告说艺人人物,但是被告总是不满意,所以耽误了这么长时间不是我公司单方面的责任。被告从来没有说过照片有问题或者不清晰。我们拍摄了杂志以后,被告没有用上,被告就把责任推到我们公司。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公关服务委托(合作)合同-委托推广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以被告珠宝品牌古丽兰珠宝为主推品牌,进行艺人在杂志拍摄大片佩戴推广。杂志/人物曝光:年度12位艺人(不限艺人,原则上以女艺人为主)。由于杂志制作周期的特殊性,成果会在制作完毕后2-3月后呈现,如杂志刊登周期延迟,不作为原告不合格的考量。服务周期为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如服务开始时间延后,则结束时间也相应延后)。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合同服务金额为25万元人民币。甲方委托乙方服务内容共计12位艺人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6:4:2。2、付款方式:2.1甲方应在合同签订的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即人民币9万元整,以便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在完成第一阶段服务内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阶段性传播内容总结,甲方应在收到总结确认无误后支付下一阶段服务款。即第二阶段服务费即人民币8万元,以便乙方开展工作。2.2乙方在完成第二阶段服务内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阶段性传播数据总结,甲方应在收到总结确认无误后支付下一阶段服务款。即第三阶段服务费即人民币8万元,以便乙方开展工作。乙方在完成第三阶段服务内容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阶段性传播数据总结。2.3为了更好的配合乙方对杂志社以及艺人的公关,甲方在每次拍摄大片时都因提供一件价值不低于3000元的饰品给乙方。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合同总款项的25%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拍摄了十位艺人并上刊、提供了相关资料。前两个阶段的服务款17万元被告支付完毕,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仅支付了第三阶段服务费4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尚有两位艺人拍摄未完成。因协商未果,故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持前述理由及要求诉至本院,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并提出反诉,原告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公关服务委托(合作)合同-委托推广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谁违约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双方的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服务费为先交费后服务,在原告完成前两个阶段的工作后,被告迟延付款仅支付部分费用,而原告根据被告支付的费用完成了十位艺人的拍摄工作并未有违约情况发生。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关阶段的人数比例,但是此服务合同拍摄时间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综上,被告违约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违约金。被告的反诉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北京佳润志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签订的“公关服务委托(合作)合同-委托推广合同书”。二、被告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佳润志合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六万两千五百元。三、驳回被告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六百八十一元,由被告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一千二百零七元,由被告西安古丽兰皇朝珠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成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