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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刑执字第1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林干弟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干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1168号罪犯林干弟,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2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干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0元,并对总额119555.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18日作出(2006)闽刑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审法院判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林干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6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2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27年2月2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林干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干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三年三月至二0一五年五月累计获得达标分二十三分。二0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0一四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林干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干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