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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与阎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阎家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终字第08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物流基地融商6路1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长忠,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丹,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阎家明,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上诉人华润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阎家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石东担任审判长,法官耿协阳、唐旭超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长忠、徐丹,被上诉人阎家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624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东代理审判员  耿协阳代理审判员  唐旭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晓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