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0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包健与郑保信、姜启山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健,郑保信,姜启山,张松课,杨金芝,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1451号申请执行人:包健,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南部新区。被执行人:郑保信(又名郑宝信),男,195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姜启山,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南部新区。被执行人:张松课,男,195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金芝(又名杨金枝),女,195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杨林,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55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郑保信、姜启山、张松课、杨金芝、杨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保信、姜启山、张松课、杨金芝、杨林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保信、姜启山、张松课、杨金芝、杨林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郑保信(又名郑宝信)的银行存款113197.9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姜启山的银行存款83036.9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张松课的银行存款32342.4元。四、划拨被执行人杨金芝(又名杨金枝)的银行存款32342.4元。五、划拨被执行人杨林的银行存款32342.4元。六、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效力,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