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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2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双裕纺织品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中山市双裕纺织品加工厂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黄民二初字第384号原告: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代表人:林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福军,系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双裕纺织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代表人:蔡建华。原告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双裕纺织品加工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市翔信制衣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88元,减半收取为439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铭德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芬芳 搜索“”